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