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