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