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应当提前3日公告附近居民。中、高考前15日及考试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