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