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