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