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和本条例规定具有处理信访事项责任的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