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和本条例规定具有处理信访事项责任的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