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予受理的告诉、上诉、再审申请、申诉、执行申请、执行异议、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又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信访人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经依法申请再审、申诉、申请复议后仍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申诉;
(五)当事人不依法告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其他国家机关转交人民法院的;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