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逐级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四)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