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