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及其设施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两侧符合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条件的电力杆,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与城市照明设施共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