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有关要求。

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