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有关要求。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