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杆、线杆、路灯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亭)等设施的,由产权单位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设置位置,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