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杆、线杆、路灯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亭)等设施的,由产权单位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设置位置,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