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和街道、乡镇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政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