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