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