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