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苗种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调运苗种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苗种安全的要求;(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