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