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