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文物利用第四十五条有效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