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