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四十条有效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