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