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