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