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