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