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