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