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三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