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省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