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围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