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