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