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