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