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或者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