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报西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单位应当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地类、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并在批准用地期满后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和种植条件,退还给原使用者。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