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西宁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并承担占用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占用耕地补偿责任。其他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耕地补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