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土地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