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