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