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