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九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