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收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