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五章 转租第三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三)预租的商品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