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