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因施工作业和养护作业确需封路、封桥的,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实施封路、封桥措施三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因灾害性天气或者突发性事故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速或者限时封闭,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