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上海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的具体管理。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