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业规划编制市道、县道和乡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区、县的县道建设计划,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乡(镇)的乡道建设计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