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业规划编制市道、县道和乡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区、县的县道建设计划,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乡(镇)的乡道建设计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