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